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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臺中市烏日區九德國民小學學生家長委員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會議修改抬頭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會議修正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生家長與學校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正常發展及增進學生福利, 本校設立「九德國民小學學生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家長委員會);會址設於學校。
第二條 家長委員會之委員,由在學學生家長自願或推舉產生。前項所稱之家長為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三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適時支援學校之建設。
二、 確實執行家長會章程中所規定之職責。
三、 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四、 處理經常會務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五、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收支事項。
六、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七、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 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各項議案及修改組織章程。

第一章 組織與會議
第四條
一、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若干人,負責協助平時會務之推動。常務委員由委員中擇優薦選產生,會長、副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有義務參與各項會議及活動。
二、 委員每10人編為一小組,小組長由副會長或常務委員擔任(另分總務、文教、活動三組,由組長兼代)。
三、 家長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1-5人,總幹事、財務長各1人,並得視會務需要增設副總幹事,協助會長綜理會務。
四、 總幹事、副總幹事、財務長由會長遴聘,並於常務委員會中獲半數以上支持通過聘任。以上幹部,任期皆為一年,並得連任。
五、 曾擔任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常委皆為會長當然候選人,每學年學期初召開委員會,由委員公開票選,並由得票數最高者,榮膺新任會長。會長選舉,得票數如有相同,得舉辦第二次選舉。得票數如再次相同,由入會資深者榮膺新任會長。
六、設置家長會第一副會長,且第一副會長為下屆會長當然人選;會長如有出缺,由最資深副會長代理。
七、新任會長於改選隔日起開始視事,交接典禮於10月份擇日辦理。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八、 會長卸任後,由學校、家長委員會聘為榮譽會長。
第五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1/3以上委員連署召開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主任及相關教師列席。
第六條 家長委員會參與各項會議之代表,一律由會長指派。
第七條 家長委員會對學校財務之補助,均須經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通過。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條 愛校、建校委員會基金,原則上採自由捐款方式籌募經費,但為了公平並讓大家有所依循,經家長委員會表決通過以下募款方式,敬請參考。(如有不便之處,請聯絡會長或總幹事)會長:5萬1千元;副會長:3萬1千元;常務委員:2萬1千元;委員:1萬1千元;顧問:1萬元。
第九條 家長捐款應開列收據。
第十條 家長會費之用途如下:
ㄧ、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
會通過後支用。
第十一條 募集之經費必須由家長委員會財務長負責管理,在銀行開戶,將所有收支明細公開之。
第十二條 本章則如有修訂需要,得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連署提案,並經委員大會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通過實施之。
第十三條 本組織辦法依據臺中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本辦法自公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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