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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規定

1.凡完成基礎訓練與教育類特殊訓練,並領有相關證書之志工得以申請。
2.申請時,須檢具基礎訓練、教育類特殊訓練證書影本及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3.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說明:
*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日期、服務時數、服務運用單位、登錄人簽章等欄位,請確實填具,如有漏填任一項目即不予認證。
*各項訓練、研習之時數應請訓練單位登錄於紀錄冊中「訓練」頁,不可登錄在「服務」頁。
4.志工轉換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5.紀錄冊有損壞、遺失、用罄者,志工得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原發冊單位申請補、換發。
6.紀錄冊用罄,申請換發新冊,除須繳回舊冊,並檢具1吋照片1張,申請換發新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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