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15年9月18日客會語字第11567007652號函辦理。
二、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
三、為鼓勵全民學習客語、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鼓勵民眾踴躍報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
四、旨揭日程表已同步公告於「 客家委員會官網首頁 / 公告資訊 / 最新消息 」,詳情請參閱客家委員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