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公告
115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公告
115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公告
一、賽事與公文資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
決賽期程
團體項目自116年3月1日起;個人項目自116年3月1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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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小組參賽資格說明 (要點摘錄)
組別區分
A組 (音樂專長):
就讀依特教法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藝術才能班(音樂類),或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B組 (一般學生):
非屬上述A組資格之一般學生。
報名與組隊限制
同一類別每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具A組資格學生均
不得報名B組
。
團體項目若混合組隊,團隊中A組學生
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三分之一
。
B組僅能由非具A組資格學生組成。
三、比賽基本規則
比賽應依序演出
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
。
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完整演出,不得擅自更改。
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
10分鐘
,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
參加個人項目比賽
一律背譜
,視譜者不予計分。
比賽演出時
嚴禁使用電子擴音設備
,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115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