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業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以原民教字第1120039244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總說明及逐條說明、申請表附件各1份,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8月17日原民教字第11200392445號函辦理。
二、 鑒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智慧快速流失,目前原住民族知識以及相關師資正在建構與養成中,依據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5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 文化及藝能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其取得資格辦法, 針對文化及藝能專業領域、資格、著作、教學經驗、作品參賽等級分別訂定基準認證;另原住民族語言之認證已適用現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等機制辦理,爰訂定「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